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2.原告的陳述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認可。2.原告提出的法律理由和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判的基本方向。3.原告關於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力的論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於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壹切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