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補習班通過給老師回扣來招生,這是商業上的不正當競爭。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編外人員行賄罪。另壹方面,老師為學生參加高考分享回扣,屬於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
拿回扣是違法的。各中小學不得自行或以短期教育培訓機構名義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培訓班,並明確規定在組織學生補課中收受好處的,以商業賄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