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如果繼續使用保證金保函,將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重復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