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以便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疑似傳染病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