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出租人將自己無權出租的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只要業主沒有提出異議,沒有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至於房租,也是房東和出租人之間的問題,與承租人無關。
《合同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