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師作為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無權處分自己,所以對學生進行罰款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章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