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史記記載的殷商到大明律、大清律,對殺人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不管是好人還是壞人,只要殺了人,就是有罪的。
“在唐朝的法律上。《賊盜法》規定:“殺人犯不過三年;已經受傷,扭曲;那些被殺的,斬首;謀殺制度,如果這屬於政府,秘書處,縣長和官員謀殺了該部門的五個或更多的官員和長老,流動了兩千英裏;殺人期間的所有親戚、爺爺奶奶、丈夫、丈夫的爺爺奶奶、父母都被斬首;所有的歌和奴婢殺人犯都被斬首。《唐律》規定:“打架殺人者,滯留;用刀片和兇手,剁;誤殺的人,減少打鬥和殺戮;原力* * *扮演兇手,降低戰鬥和殺戮二等;誤殺之人,各有其形,以贖論(即耳目不及思想;* * *舉重是我力所不及的;如果妳拿著高跟鞋壹腳摔下去,妳會被打死動物,甚至被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