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根據《破產條例》作出臨時命令。
(2)臨時命令在其有效期內具有以下效力:
(a)不得提出或進行與債務人有關的破產申請;和
(b)除經法院許可外,不得針對債務人或其財產啟動或繼續其他程序、執行判決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及扣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