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和教師可以向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