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在縣級以上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在鄉鎮醫療單位死亡的嬰兒,必須由服務人員當場核實,並出具證明。
如果嬰兒在村裏或其他地方死亡,24小時內必須有村支部書記、主任和計劃生育管理員兩人,以及服務所的壹名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並簽署嬰兒死亡報告,當月交由鄉計生辦出具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