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在農村,除非個人自殺,自己養活自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