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程序: (壹)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書(已從事其他業務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及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說明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程序;(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相關要求的程序;(六)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七)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