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經核實當事人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因病、因災、因殘無經濟收入)或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貧困受害人救助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後,街道或社區才能出具困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