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辯護律師是否可以將錄音、錄像、照相技術應用於采訪過程的錄音,各地規定不壹。有的地方規定,律師應當取得辦案機關、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致同意;有的地方規定要征得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這些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科技給律師辦案帶來的便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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