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與集中的壹個經營者擁有其他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歸未參與集中的同壹經營者所有。
該規定是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豁免,即經營者符合該規定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因為這兩項規定的實際情況是,其中壹個經營者已經對其他經營者構成實際控制,可以視為整體經營,在反壟斷領域集中與不集中區別不大,所以不需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