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損失賠償是壹種民事責任。信賴利益損失賠償,即民法第500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對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並由此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00條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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