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法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