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壹般需要特殊設備;(6)管理和操作相對簡單。
法律依據:《地下綜合管溝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用地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集約利用,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溝,是指為容納兩種以上城市工程管線而修建在城市地下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前款所稱城市工程管線,包括城市範圍內滿足生活和生產需要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括工業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於維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供電、照明、監控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