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制作人的不同,法律文書可以分為:偵察文書、檢查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執業文書。
法律文書:指我國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場所、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
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法律文書的主題:它是文書制作的目的和中心思想,在文書制作中起著指導和命令全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