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遼寧省土地權屬認定及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就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的爭議。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的認定和爭議的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級以上(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處理土地權屬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