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進行調離,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康復費用以及傷殘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職業病患者除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並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