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矯正人員確因居住地變更需要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壹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2.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是否允許緩刑人員轉入該地區的決定。對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