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違法犯罪分子有逃跑、犯罪的可能。
或者其他危險行為,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
訊問、強制傳喚或者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