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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聘任制條件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是

法律分析: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事業單位人事與勞動合同並存。在國外大多數國家,沒有事業單位的法律概念。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事業單位實行的是人事勞動用工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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