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嚴格執法的通知》第二條加強汙泥和惡臭汙染物控制,配套建設汙泥和惡臭汙染治理設施,必須按照標準要求進行穩定和妥善處置;用於農業的,必須符合標準規定的汙泥農用汙染物控制要求。含有惡臭汙染物的氣體也必須符合排放標準。現有城鎮汙水處理廠應按規定標準配備臭氣處理和汙泥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