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後果:(1)接管機構行使商業銀行的管理權;(2)被接管銀行的法人資格不因接管而喪失,接管前和接管期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由銀行負責。
《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施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
《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六條
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之日起,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