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用人單位罷工不違法,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單純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則屬於違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