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受理民事案件和駁回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據。

受理民事案件和駁回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據。

已經受理的民事案件,駁回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該條例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立案的經濟糾紛案件,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發函並附有關材料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認為是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告知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 上一篇:路燈壹直發出不潔的聲音可以報警嗎?
  • 下一篇:農村山地使用權期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