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即使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撤銷判決,行政機關根據新核實的事實或者正確適用法律作出新的決定,仍然是法律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