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壹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唆使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導致出現上述情形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