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的設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父母委托他人做子女監護人。
(2)法定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