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結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和特征。而以朱為代表理學以哲學思辨完善了“禮法合壹”的法治思想,奠定了理學正統法律思想在宋末元明清封建社會的“大壹統”地位,其深刻的治理理念和哲學理論為封建統治者治理社會、鞏固封建專制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思想來源。雖然有其糟粕,但其“禮法統壹,德治與刑罰相統壹”,加強道德修養與教育,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仍有積極的借鑒和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