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完成學業,不是為了賺取勞動報酬謀生,也不是以就業為主要目的,所以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
因此,如果勤工儉學和培訓實習不是以就業為目的,就不能視為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是,對於學生達到法定勞動年齡,被用人單位考察了解以後在單位就業的以就業為導向的做法,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雙方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轉正後工資的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