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上一篇:我已經在法院起訴兩年了,我還沒有決定。下一篇:如何從勞務公司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