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簽合同是自願的,但如果能簽書面合同最好。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計時工資為主,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