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齡夫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接受節育手術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婦幼保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