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規定或者依法委托學校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除外。
第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可見,根據過錯責任,學校和監護人應分別承擔,各自的比例應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
具體規定了第9、10、12和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