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條未經依法申請或者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