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異地犯罪被判刑後,壹般在開庭的監獄執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宣判前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當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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