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利益歸被告人”原則,又稱“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於事實不能查明或者查明事實的成本過高的案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
它表明,當有罪與無罪之間有疑問時,就宣布無罪;當重罪和輕罪之間有疑問時,就認定為輕罪;當實際罪數與壹罪有疑問時,裁定為壹罪;對較重情節有疑問時,應否定較重處罰;
此外,這壹原則也適用於訴訟的前提條件。不確定犯罪行為是否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應當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予追訴。
我國現行刑法中有這樣的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