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利益歸被告人”原則,又稱“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在事實無法查明或者查明事實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判決。這壹原則是刑法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來保護行為人自由的功能的體現。這是因為被告人的權力遠小於國家機關,而公安、檢察機關的偵察能力和執行能力遠勝於被告人的個人防衛能力和保護能力。當公安、檢察機關獲取的證據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