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並將對違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耕地,數量巨大又挪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面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