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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前已經使用過的技術是否享有先用權?

先用權是指,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過同樣的產品,使用過同樣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構成要素:1。在專利申請日前(優先權日)已經制造出相同的產品,使用過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必要準備;2.僅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3.被控侵權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該技術。立法意圖及理由:1,保護先實施專利技術者2,保證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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