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警機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依法拍賣、變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形式的行政強制。本法和其他法律沒有規定海警機構可以實施行政強制的,由海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