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工商聯溝通機制的意見》第壹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工商聯每半年與雙方主要領導舉行壹次高層磋商,就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進行交流,深入了解民營企業家的司法訴求,研究加強和改進工作的相關措施。同時提出,推動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和工商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能夠滿足需要的溝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