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屬於視聽資料,也是我國司法中的法定證據類型之壹,是有效的。但即使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也不是所有的錄音都是有效的,錄音在錄音過程中不能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有異議,又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