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轉讓方取得的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等貨幣、資產、權益,應當計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按照合同約定,納稅人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視為股權轉讓所得。
第十條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