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五十七條第壹款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