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必須有法定事由。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暫緩執行。申請中止執行必須提供擔保,法定事由消失後應當立即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