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判決涉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規定》第十條: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追繳。
被執行人用贓款投資、購房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繳所得財產及其收益。
被執行人以贓款贓物及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或者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繳由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相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
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判決確定的實際損失予以返還或者賠償。